新聞背景:“酒店竟然收取了1108元的酒具使用費!”據報道,3月22日,綿陽市民王女士稱,她只帶了一瓶普通白酒。酒店方表示,王女士自帶的酒水為酒店售價8188元的15年茅臺,按酒店內部規定要收取15%的酒具使用費。
網友畢曉哲:所謂的1108元酒具使用費,其別稱就是早被公眾詬病的“開瓶費”。無視法律,竟然直接將隱匿多年的“陋習”重拾起來,看來不是商家“想錢想瘋了”,就是經營酒店的商家“喝高了”。當然,還有一種可能就是商家裝傻式地“喝高”了。
也只有“醉”了的商家,才會罔顧消費者利益。一瓶酒如果價錢低些,核算下來三五十元,消費者忍氣吞聲也罷了,但總不能拿出“此山是我開”的強盜架勢吧?15%的酒具使用費,簡直是宰人沒商量,幸虧消費者沒帶“人頭馬路易十三”,否則一瓶“開瓶費”收下來,還不上萬?
說商家“醉”了其實差不離,“只顧眼前利益”不顧長遠,逢人就“宰一把”,這樣的經營手段在市場競爭之下,無疑是自尋死路。消費者有時候很容易在酒店喝醉,是對商家的“放心”才喝醉。讓消費者消費時“放心”,是商家的經營之道。一個不遵守法律、不尊重商業道德的商家,不外乎就像一個喝得醉醺醺駕車的“醉漢”,這樣的醉漢不可能遵守規則和道德,亟待有關方面嚴厲整治。(檢察日報)